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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團輔導老師之權責:(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輔導老師: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應由本校教師擔任並以輔導單一學生社團為原則。

第十條 輔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一、 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二、 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三、 出席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四、 對學生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由本校視當年度預算經費,依其實際指導學生社團時數核發指導費,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  社團輔導老師計分規定:(節錄至:本校法規資料庫-教師評鑑辦法

附表三、「輔導與服務」指標計分項目:

計分項目

分數/每學期

輔導

社團輔導老師:

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社團輔導知能研習,並經學務處核定有輔導具體事蹟及社團輔導記錄者。(含全校導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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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團輔導紀錄維護:

l  
請社團輔導老師務必於每學期登錄wac系統T.4.21社團輔導紀錄維護,填寫輔導社團相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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