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駐以色列代表處108年3月26日以色字第10821100670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係駐以色列代表處與以色列勞工社福社工部(以下簡稱以國社福部)合作,為鼓勵我國青年赴以國擔任志工,凡年滿18歲以上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得逕向以國社福部提出申請,該部將視申請者自身專長及個人特質,媒合適當之服務單位(性質多屬自閉症患者、肢體身障者及長者等療養照顧機構),服務期程3個月至2年,工作性質為協助照顧收容對象,1週至多工作35小時;至食宿部分,服務單位免費提供,另給予零用金(每月新臺幣(以下同)6,000至1萬1,000元),申請者僅需負擔往返機票及海外醫療保險等費用。
三、前揭計畫之申請規定及表件,請至該駐處網頁(https://www.roc-taiwan.org/il/post/1198.html)查詢下載。
四、另檢送本署「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1份,請鼓勵踴躍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