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校函送辦理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計畫書一案本局同意核備,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1年4月25日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548號函。
二、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規定,請貴校協助配合宣導並鼓勵報名參訓志工,須完成志工基礎訓練課程後,再参加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
三、請貴校受理非所屬志工報名時,建議欲報名者,須已於或規劃將至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服務,再行報名参訓非社會福利類志工不適用本特殊訓練,請貴校依報名者實際參與課程情形核發結業證明書。
四、非貴校所屬之其他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參訓,應由其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完成「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課程,並開立證明文件,由所屬運用單位向本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訓練課程開辦時,請務必宣導衛生福利部所設置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及志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應依該冊所載之生效日起算其服務與訓練時數。
六、請貴校依計畫確實執行,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輔導,如有任何變更事宜,請務必於開課前函知本局同意核備後始得辦理,倘未依計畫辦理者,將撤銷訓練辦理資格。另請於課程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學員簽到退表回傳本局社會工作科(傳真:07-3303628;E-MAIL:meiue@kcg.gov.tw)存參。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辦理教育訓練時,請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落實防疫工作。
八、檢附結業證明書格式1份(如附件),並於結業證明書上註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27日高市社工字第11133831800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