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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修訂「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案,請轉 知學校參賽人員及指導老師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14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504號函暨 112年2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575號函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發布之放寬室內 口罩規定,為更符應競賽實際需求,依前開教育部函頒修訂「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應變計畫」修訂旨揭處理原則, 調整重點如下: 

(一)有條件參賽: 

1、參賽學生競賽當日具自主防疫身分且無症狀者,可參加比賽。 

2、團體組學生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 者,該名團員不得參賽;其餘團員無症狀者,可參加比賽。 

(二)各競賽辦理期間口罩佩戴規定: 

1、與會人員活動期間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參賽者(含指揮)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 前及結束仍應立即依規定佩戴口罩: 

(1)舞蹈比賽(全區個人/團體乙、丙組):112年2月21至3月11日由桃園市辦理之賽程。 

(2)音樂比賽(團體組):112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由臺北市、彰化縣及高雄市辦理之賽程。 

2、全體與會人員(參賽人員、工作人員及評審及陪同人員)自主佩戴口罩: 

(1)舞蹈比賽(團體組):112年3月14日至3月23日由臺北市、嘉義縣承辦之賽程。 

(2)音樂比賽(個人組):112年3月16日至3月29日由嘉義市承辦之賽程。 

(3)戲劇比賽(團體組):112年4月10日至4月24日由花蓮縣承辦之賽程。 

(4)鄉土歌謠(團體組):112年4月17日至4月24日由新竹市承辦之賽程。 

(三)音樂比賽合奏類(含絲竹室內樂)協助搬運樂器人數規定由原25人調整為至多50人;惟為維護全體與會人員身體健康,仍請各參賽團隊視參賽人數、實際需求及必要性規劃協助搬運樂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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