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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辦理114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事宜

說明:

一、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0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126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2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應於3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本獎勵等次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四、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4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本次請貴單位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於114年3月28日(五)前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彙送本局社工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以公文日期為憑,未備齊文件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六、另提醒線上申請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提供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標註「 單位名稱—申請11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 

(二)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衛福部格式開立)紙本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三)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 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l.html)

翻譯英文姓名。 

 

七、本案之衛生福利部函影本、線上申請作業流程、運用單位線 上系統操作流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表件,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運用單位-公告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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