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計畫目的:
一、典藏保存部落傳統樂舞文化,發展原住民族樂舞展演藝術。
二、培育原住民族樂舞文化專業人才,傳承原住民族多元樂舞文化。
三、強化連結部落文化底蘊,豐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樂舞展演內容,培植國家原住民族樂舞劇團儲備團隊與團員。
貳、 申請資格:
一、經核准立案且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為主之原住民團體。
二、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參、 受理申請期間:
自本中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106年5月31日)下午5時30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