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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96#lawmenu)下載。
二、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修正重點:

學校校外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1.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2.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3.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詳細內容請參考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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