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本(104)年9月16日路監運字第1043004616號函辦理。
二、旨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並於本年9月14日交路(一)字第
10486004451號公告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本(104)年9月16日路監運字第1043004616號函辦理。
二、旨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並於本年9月14日交路(一)字第
10486004451號公告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