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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災區志工服務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14年12月17日臺教授字第114000053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30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民間團體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災害發生或災後復原重建期間,安全有序地運用志工投入災區服務,衛生福利部業訂定「災區志工服務指引」。

三、請貴單位於辦理相關志願服務時,參考前開指引內容,加強志工安全宣導與服務管理,以維護志工人身安全及服務品質。

 

四、隨文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資料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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