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七章 學生社團停止活動及解散
第29條 學生社團之停社: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運作(以下簡稱停社):
一、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停社;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停社。
二、有一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更新學生社團資料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案送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連續兩年未參加學生社團評鑑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案送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停社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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