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端編輯

管理員身份可於登入後,進行網站的前端管理。

依據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5條 學生社團登記制: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第6條 學生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一、發起:本校學生發起人三人及二十人以上連署,備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連署名單等相關書面文件,送學務處申請,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通後始得成立。籌組之學生社團,其性質內容與現有學生社團重複或宗旨不符者,得不予核准,文件退回申請人。

二、試辦: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三週內召開籌備大會,通過組織章程、推選社長及幹部,並將籌備大會會議紀錄、組織章程、社長及幹部名單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登記成為「試辦學生社團」後,始得開始活動。但試辦學生社團不得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試辦期間應辦理活動三次以上,每次活動本校學生參與人數須達二十人以上,並製作成果報告書及簽到單,於試辦期滿後繳交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三、正式成立:學生社團試辦六個月後,應檢具試辦期間之活動成果報告書,交由學務處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其所附文件辦理登記正式成立。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申請人。試辦期間若有重大違規事件經查屬實,並經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後,撤銷學生社團正式申請資格。試辦兩年未成立為正式學生社團者,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辦內容相似之學生社團。

四、以上各款所列各項文件有欠缺者,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令其於二週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申請或登記。

 

●檔案:

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學生社團連署名單

學生社團組織章程

學生社團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

學生社團一般活動申請表

學生社團活動成果報告表暨剪影

Go to top